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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建立、分立、兼并、吊销处理细则的告诉

发布时间:2023-07-29 17:22:06   来源:bob手机版官网备用网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

  全国烟草行业施行以烟草专卖准则为根底,以“统一领导、笔直处理、专卖专营”为运行机制,以“一套安排、两块牌子”为安排方法的国家烟草专卖处理体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建立、分立、兼并、吊销处理细则的告诉

  现将《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建立、分立、兼并、吊销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建立、分立、兼并、吊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法令》及《烟草专卖答应证处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电子烟处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建立、分立、兼并、吊销的请求、受理、检查及作出答应抉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在外)从事电子烟烟弹、烟具(包含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式烟草制品的烟具)以及烟弹烟具组合出售产品(包含一次性电子烟、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在一个包装单元内出售的电子烟产品等)出产企业(含出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出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出产企业等。

  第四条经赞同建立的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应当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答应的运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出产运营活动。

  第五条请求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赞同,取得相关立项赞同。

  第六条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的建立,应当向拟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并签署定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阅。

  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的分立、兼并、吊销,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阅。

  请求建立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除应当具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则的条件外,应当具有电子烟托付运营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请求资料:

  1.出资主体的名字或称号、居处;出资主体为企业的,应供给运营执照复印件;出资主体为自然人的,应供给身份证明复印件。

  2.拟建立企业契合国家关于企业称号、地址、注册资本、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份额、股权结构及股东状况等的相关要求。

  3.拟出资项目的基本状况。包含项目地址、新构成的出产能力、总出资规划等。

  4.拟出资项目的技能状况。包含拟出资项目运用建筑物状况、出产车间总平面布局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技能计划、首要出产设备仪器清单及产品清单(按出产线进行陈述)等。

  (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子烟固定资产出资处理等有关规则对新建立企业并施行固定资产出资后从事相关出产活动的赞同文件。

  (三)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除应提交(一)中第1和2之状况外,还应提交电子烟托付运营相关资料。

  (五)出资主体为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应当提交关于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的该出资主体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抉择,或该出资主体的决策安排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主体一起出资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的,应当提交合资协议。

  第九条分立、兼并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分立、兼并的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应有与其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

  (二)分立、兼并的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应有电子烟出产所需求的技能和设备条件。

  1.出资主体的名字或称号、居处;出资主体为企业的,应供给运营执照复印件;出资主体为自然人的,应供给身份证明复印件。

  2.分立、兼并后契合国家关于企业称号、居处、注册资本、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份额、股权结构及股东状况等相关规则。

  3.拟分立、兼并项目的基本状况。包含地址、新构成的出产能力、总出资规划等。

  4.拟分立、兼并项目的技能状况。包含拟出资项目运用建筑物状况、出产车间总平面布局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技能计划、首要出产设备仪器清单及产品清单(按出产线进行陈述)等。

  (三)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恪守烟草专卖处理法律法规方面的定见。

  (四)分立、兼并为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的,除应提交(一)中第1和2之状况外,应提交电子烟托付运营相关资料。

  (六)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的分立、兼并请求,应当提交该企业股东(会)相关抉择。

  (七)企业分立的,应当提交该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许其他民主方法发生的相关抉择;企业兼并的,应当提交兼并各方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许其他民主方法发生的相关抉择。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请求吊销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

  (一)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规章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五)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建立的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依法被吊销运营资历。

  2.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份额、股权结构及股东状况等。

  (五)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许其他民主方法发生的相关抉择。

  第十三条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由该企业出资主体向拟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主体一起出资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由出资份额较大的一方向拟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各出资主体层级及出资份额均相同的,可由各出资主体书面协商一致确认其间一方为请求人。

  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的分立、兼并、吊销由该企业或其出资主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第十四条请求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建立、分立、兼并、吊销时,请求人应当按请求事项提交相应的请求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担任。

  第十五条请求人能够经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答应处理窗口线下提出请求,也能够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行政答应网上处理渠道线上提出请求。

  第十六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后,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二)请求事项不归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抉择并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

  (四)请求资料不完全或不契合法定方法,请求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日内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请求事项归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或许请求人已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资料的,应当受理请求并出具受理告诉书送达请求人。

  第十七条请求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的,如有必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展开现场核对。

  第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答应抉择。批阅过程中需求展开现场核对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规则期限内。如在规则期限内不能作出抉择的,经批阅机关担任人赞同,能够延伸10日。批阅机关应当将所需时刻书面奉告请求人。

  第十九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答应抉择文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送达请求人。

  第二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答应的抉择,应当经过公告栏或电子政务体系等方法,将有关答应事项予以公告,大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赞同行政答应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建立、分立、兼并、吊销请求,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在外)出资建立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适用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能合作处理相关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解说。

  相关链接:《电子烟相关出产企业建立、分立、兼并、吊销处理细则》方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