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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决议书〔2022〕5号

发布时间:2023-06-20 00:01:44   来源:bob手机版官网备用网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曹骥短线交易“杭可科技”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2019年7月22日至今,曹骥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实践操控人。孔某萍系曹骥爱人。孔某萍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累计买入“杭可科技”11,500股,成交金额1,003,021.49元,累计卖出“杭可科技”9,700股,成交金额880,077.00元,存在将持有的“杭可科技”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2021年9月27日,相关短线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违法现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材料、证券交易流水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曹骥作为杭可科技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则,我局决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存案。当事人呵责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